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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海办发[2005]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管理机制,根据《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省政府2000年第十号令)及《牡丹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牡办发[2002]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市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可接受委托代理或者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等人事业务。

  第三条 在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凡是实行灵活用人机制的事业单位,在推行聘用制的用人制度后,聘用(任)人员必须实行人事代理;凡是新聘用(任)的工作人员及未聘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市委任命的科级领导干部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代理机构

  第五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发1996][118号)和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人事代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章 代理形式及程序

  第六条 部分人员人事代理。事业单位部分人员的人事代理,包括新进人员、未聘人员及其他部分人员。

  第七条 全员人事代理。事业单位全体人员的人事代理。

  第八条 部分人员人事代理程序。

    (一)委托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出书面人事代理申请;

    (二)由委托单位向人才交流机构提交委托管理人员名册以及委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

    (三)人才交流机构审核;

    (四)委托方与人才交流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五)委托方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移交手续。

      第九条 全员人事代理程序。

     (一)委托单位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人才交流机构呈报人事代理方案;

  (二)委托单位向本级人才交流机构提交委托管理人员名册以及委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

     (三)人才交流机构审核;

     (四)委托方与人才交流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五)委托方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移交手续。

 第四章 人事代理内容

  第十条 人事代理内容。

  (一)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人才信息,选择适用人才;

  (二)提供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咨询;

  (三)接收人事关系,管理人事档案;

  (四)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委托代理人员的出国政审及出具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六)为委托代理单位解聘、辞退的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及提供再就业推介服务;

  (七)为辞职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及提供再就业推介服务;

  (八)办理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转正定级手续;

  (九)协助委托代理单位搞好人才岗位培训、上岗资格培训及人才素质测评;

  (十)协助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考试的申报;

  (十一)协助办理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手续;

  (十二)为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代办社会保险事宜;

  (十三)为无党团组织的代理单位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十四)承办人事代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五章 人事代理管理

  第十一条 凡是实行人事代理的事业单位必须与人才交流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明确代理的项目及相应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期满后,还需人事代理的,可续签人事代理协议。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内,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经人事代理人员申请,原单位及人才交流机构同意后,可解除人事代理关系。

  第十四条 协议期限内,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废止现行协议,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有关人事代理其它未尽事宜,可通过双方协议约定。

  第十六条 双方要自觉履行代理协议的各项义务。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财综[2003]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全员人事代理费用原则由单位承担,部分人事代理费用由个人承担。

 

 

关于加快培养引进人才的意见

海发[2003]7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市委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促进市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前五年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制定本意见。

  一、积极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和紧缺的各类人才。包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含本科生及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拥有专利、发明、专有技术或特殊才能的人员;曾担任过国内同行业企业主要领导职务,并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市外优秀人才可以通过调动的形式到我市工作,也可采取借调、兼职、辞职等形式到我市短期或长期工作;携带项目或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通过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类企业等形式到我市工作。

  二、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功能。积极拓宽渠道,搞活人才交流,随时召开小型人才交流会,每月召开一次中型交流会,每年召开1至2次大型人才交流会。通过各种渠道,年引进各类人才100人次,其中高层次短缺急需人才20人以上。

  三、加强人才市场体系建设。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留学生组织的联系。建立高层次人才及海林籍学子联谊会,加强与高层次人才的联系,加大高层次人才基本数据的调查、收集、整理、开发、利用力度。建立海林人才信息网页,拓宽与高层次人才的联系渠道。

  四、引进人才和到我市就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的户口安置不受城市人口指标限制,根据个人意愿可在城区或乡镇自由落户。调入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重点对象,其配偶、未婚子女随调随迁;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办理“农转非”;其配偶原则上由接收人才的单位负责联系单位安置,子女在中小学就读的,允许择校就读,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引进人才的档案工资参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本科毕业生档案工资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硕士生档案工资可向上浮动2级,博士生档案工资可向上浮动4级,在我市连续工作3年后可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六、引进人才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可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引进人才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须按有关规定转移,由用人单位按我市规定为其办理保险手续。

  七、引进人才原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引进后按相应的职称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引进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国有企事业系列或非国有企事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并按所获职称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

  八、属我市急需紧缺的引进人才辞职来我市工作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原有身份管理。对来我市安家长期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发给安家补助费,硕士生每人3万元,博士生及高级职称人员每人5万元。在我市工作满5年的,安家费全部归个人所有。

  九、市政府每年提供一定数量10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实用住房,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备用房,供来我市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免费居住。在我市工作满五年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十、引进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才,三年内每工作满一年由市政府每年发给每人工作津贴2万元—3万元。

  十一、引进硕士生、博士生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不受单位编制和职称结构限制。

  十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主创业或到企业工作的,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办理调离手续。在从事个体私营工作期间,三年内由原单位按照本人办理手续时基本工资标准发给100%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十三、市财政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拨出一部分,市财政预算列支一部分,动员社会力量集资一部分,项目前期费用中列支一部分资金,设立人才基金,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市场与人才信息网络建设、人才资助、人才教育培训、人才奖励等。

  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建立海林市人才队伍建设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宏观调控,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规划,努力落实人才培养、引进、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我市《关于重视人才引进、智力推进、人才共享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01]21号),进一步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发挥人才的创造力,加快我市“科技兴市”步伐。

  十五、切实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专业技术队伍的继续教育。坚持“普遍培养与重点培养相结合,离岗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完善的继续教育“法制保障、政策指导、领导重视”三结合的调控机制,建立与完善我市有规定、有计划、有组织、有经费、有考察的继续教育“五有”工作体系。不断培植、增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与省内外大专院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各大中专院校和我市行政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卫校等为培训基地,重点培养造就一批优秀企业家、优秀学科带头人及各级各类优秀的专业技术骨干人才。

  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更新知识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机制,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对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及格人员,年终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并通报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培训的考试和考核成绩。强化对自学的引导督查。加强对干部在政治理论、文化科学、政策法律、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自学管理,实行干部自学辅导制、述学制、评学制、考学制、调研和论文等学习成果评比制等制度,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任职能力。

  十六、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文化结构的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2005年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要达到90%以上。积极鼓励市直党政机关48周岁以下、大专以下学历(含大专)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继续参加学历教育,2005年底前,必须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认真贯彻执行《海林市干部在职学习报告制度》(海办发[2003]21号),学习前向单位报告,取得入学资格后将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学习结束后将取得的学历归档材料交组织、人事部门归档。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后,所在单位可根据财力承担在职学习学费的50%以下。市财政列支部分资金,建立干部培训专项资金。

  加快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文化结构的改善,全面适应入世后的工作需要。进入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本科(学士学位)以上学历,进入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关于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653工程")的意见

国人部发[2006]122号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是列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一项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对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创新型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继续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工程实施以来,在各级人事和相关部门、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各领域和部分地区制定了实施办法,建立了工作机制,一些重点培训项目相继展开,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也出现了不同行业领域和不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为加快实施"653工程",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总体要求,针对实施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实施"653工程"的总体要求

  加快实施"653工程",要认真贯彻工程确定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组织方式和职责分工。当前,尤其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加快工作进度,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实施中注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653工程"专业领域宽、影响面广,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同时,要紧密结合各行业领域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二)明确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施"653工程",需要各级人事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协调推进工作,也需要各行业部门发挥好行业管理和专业优势。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推进"653工程"的合力。

  (三)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不断创新培训方式。要通过实施"653工程",不断促进继续教育交流合作,推进继续教育资源共享。要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活动,重点提高专业技术人才的自主创新能力。要瞄准世界科技发展的前沿,在选题内容和组织方式上不断推陈出新,保持继续教育的生命力和创新活力。

  (四)突出公益性和服务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653工程"要突出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按照政府推动、单位支持、个人自愿的原则开展工作,尽量降低成本,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培训服务,不增加学员和用人单位的负担。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搭建继续教育供需服务平台。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和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高效共赢的工作协调机制。当前工作的重点是理顺条块关系,明确五大领域牵头部门、协会和省级人事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职责。各领域国家级牵头部门、协会具有在本领域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653工程"的培训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几项工作:

  1、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653工程"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制定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组织编写本行业领域的专业教材和课件。

  3、组织专业科目培训,证书发放和统计登记,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协助人事部门开展统一的公需科目培训工作。

  4、指导本行业地方各级部门、协会加强与人事部门沟通联系,主动接受当地人事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5、石油化工、电力等中央直属企业在牵头部门、协会指导下以企业内训为主开展培训;牵头部门、协会组织一些跨企业的示范性高层次培训项目。

  各领域省级牵头部门、协会在本地区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本领域国家级牵头部门、协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培训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级人事部门职责。省级人事部门在本地区履行对继续教育主管抓总的职能,对本地区"653工程"各项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营造有利于"653工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具体负责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本地区"653工程"工作协调机制。根据本地区实际,由省级人事部门牵头建立包括联席会议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有效机制,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推进工程的实施,落实任务指标,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2、协助牵头部门、协会开展专业科目培训。积极支持各牵头部门、协会在本地区开展各领域专业科目的培训工作,提供有关政策服务。

  3、组织公需科目培训。按照人事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本地区五大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公需科目培训工作。举办本地区示范性继续教育活动。在完成全国统一的公需科目培训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公需科目培训工作。

  4、负责本地区"653工程"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信息交流、统计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5、会同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指导市县两级"653工程"的实施。

  三、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653工程"涉及五个方面十多个专业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在推进工程的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形成规范的工作程序。

  (一)分解目标任务。到2010年,重点培训300万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是"653工程"的一个重要目标。这个任务必须完成。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要根据本领域的实施办法,将培训指标纵向分解到省级牵头部门、协会,由省级牵头部门、协会提出落实方案,经修正补充报省级人事部门,由省级人事部门总体平衡后确认本地区"653工程"总体指标,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并通报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备案。年度任务指标分解可按相同程序进行。指标分解应避免交叉重复。以企业内训为主的石油化工、电力等中央直属企业的培训指标,可由国家级牵头部门、协会与上述企业协商确定。公需科目培训人数不再单列指标,由省级人事部门为主,商各领域省级牵头部门、协会及其他参加单位共同确定。

  (二)规范证书发放。对参加"653工程"专业科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发放培训结业证。"653工程"培训结业证是学员参加工程学习的证明,是登记相应学时学分的依据,也是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一种手段。"653工程"培训结业证由人事部统一格式,国家级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印制,省级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负责本地区的结业证发放。"653工程"培训结业证书不影响现有的继续教育证书的使用。发放培训结业证,不得收取费用。石油化工、电力等中央直属企业可自主确定是否发放"653工程"培训结业证。公需科目不发放培训结业证。

  (三)完善登记制度。省级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将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情况登记到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上,由省级人事部门确认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公需科目的培训登记和考核由省级人事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应将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情况纳入继续教育考核内容。

  (四)确定统计程序。各施教机构负责登记、统计承担"653工程"培训情况,并报省级五大领域牵头部门、协会;省级牵头部门、协会汇总本地区本领域培训情况,同时报省级人事部门和上级牵头部门、协会;省级人事部门对本地区五个领域的情况进行汇总,分别就当年各领域参加培训的人数、人次以及公需科目的培训情况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国家级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对本领域培训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五)规范施教机构建设。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要选择专业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能够保证培训质量、市场信誉好的施教机构,以项目合作的形式开展"653工程"培训。在工程实施中,一般不开展施教机构定点认定工作。对某些领域或行业,确需定点认定的,也要在工程开展一段时间后,由相关领域牵头部门、协会商人事部后,会同相关省级人事部门确定。人事部将会同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不定期公布一批实施"653工程"质量比较好的施教机构名单,供专业技术人才选择。

  (六)严格收费制度。培训、办班、收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加以规范,加强收费管理。对于财政经费支持的"653工程"培训项目,要专款专用,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对于面向社会开展、学员自愿参加、确需收取费用的培训项目,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和施教机构要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和授予的资质向学员收取费用。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给学员增加负担。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各领域"653工程"办公室审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打着"653工程"的旗号,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培训班。严禁搭车考试和培训乱收费,不得在确定施教机构的过程中收取费用。各地人事部门要会同地方牵头部门、协会不定期对收费培训项目进行检查。

  四、开展好"653工程"培训工作

  组织实施好各项培训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和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工程实施方案的部署,积极履行职责,尽快全面启动和组织实施好各项培训工作。

  (一)专业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以行业为主组织实施。各领域国家级牵头部门、协会确定本领域的专业科目、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整合行业培训资源。省级牵头部门、协会在国家级牵头部门、协会和同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本地区专业培训项目,并组织实施。专业培训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针对性和实效性,符合行业发展实际,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注重整合资源,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学术技术资源优势,把市场前景好、受到广泛欢迎的培训项目纳入到工程中来。要加强对培训质量的评估,对培训质量差、不受欢迎的项目要及时淘汰。

  (二)公需科目培训。公需科目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鼓励和倡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加。人事部一般每年确定1-2门公需科目,组织编写统一的公需科目教材。地方人事厅局在完成人事部公需科目培训任务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一些具有本地特色的公需科目培训工作。石油化工、电力等中央直属企业按照人事部的统一安排,由企业自行组织公需科目的学习。工程五大领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也可参加"653工程"公需科目的学习。公需科目培训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学时的三分之一。公需科目要突出公益性,严禁乱收费。

  五、搞好宣传工作

  "653工程"是一项服务行业发展、惠及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公益性事业,要把舆论宣传工作作为"653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开展培训工作的同时开展好宣传工作,鼓励和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和单位积极参加"653工程"。

  (一)推广继续教育理念。要通过实施"653工程",积极宣传现代继续教育理念,牢固树立终身教育、能力建设、知识更新意识,提高全社会对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和单位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举办经常性的交流会、协作会、研讨会,交流经验,扩大社会影响。

  (二)大力宣传"653工程"的意义和成效。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和各级人事部门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简报等途径,开展形式多样、具体生动的宣传活动,叫响"653工程"品牌,推广培训项目,宣传培训效果。要充分利用人事部门网站和各领域专业网站,在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融宣传于信息服务之中,开展广泛、及时、灵活的宣传工作。

  (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和人事部门要及时总结实施"653工程"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升"653工程"的凝聚力、影响力和号召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事部门和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要进一步明确肩负的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 "653工程"已经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是"十一五"期间我国继续教育的龙头工程。各级人事部门和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把实施"653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推进。要把实施"653工程"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紧密结合起来,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要通过"653工程"的开展,提升继续教育地位,加强继续教育基础,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推动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事部门要把"653工程"任务落实到处室、人头,履行好主管抓总的职能。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要按照工程总体部署和各实施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履行好各领域牵头和实施的职责。各级继续教育协会要配合同级人事部门和牵头部门、协会,做好各项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动员广大会员单位积极参加"653工程"。要发挥好专家指导委员会的咨询和参谋作用,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施教机构要具体开展好各类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优质服务。人事部门与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要加强对工程进度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提供帮助,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复建设,努力使"653工程"取得更大的成效,成为继续教育的精品和品牌。

  (三)增加投入,提供保障。各领域牵头部门、协会和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653工程"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行业可以设立"653工程"专项经费。要努力争取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重点向"653工程"倾斜。要拓宽经费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向"653工程"投入。各相关部门、协会和单位要加强对继续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中共海林市委文件

海发[2007]9

 

中共海林市委

海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黑龙江海林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办委,中省直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海林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林市委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07年3月14日  

黑龙江海林经济开发区招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项目达产后,每占地10000平方米年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实行“零地价”。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减半收取。固定资产投资20000万元以下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全额收取。

  二、税费政策

  2、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

  3、企业在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除国家和省规定收费项目外,地方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

  三、扶持服务

  4、市财政担保公司对符合信贷担保条件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5、在开发区辟建海关、检验检疫服务区,为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验关、检验检疫提供服务。

  6、在开发区辟建物流中心,为企业提供铁路、公路运输服务。

  7、企业使用从俄罗斯进口木材加工,开发区按企业实缴税金5%的比例,给予企业绥芬河、东宁口岸至海林公路运输费用补贴。

  8、市政府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向上争取贷款贴息、技术改造、品牌奖励、财源建设奖励等政策和资金支持。

  9、开发区帮助企业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10、自签订正式投资合同起,开发区为企业提供全程领办、代办服务,快捷高效办理各种审批手续。

  11、企业筹建期间,开发区负责为投资商提供临时办公地点,并在居住、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

  对其他事宜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黑龙江海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以上优惠政策进行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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