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法 规

 

海林市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海办发[2005]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的人才管理机制,根据《黑龙江省人

理规定》(省政府2000年第十号令)及《牡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事代理工

作的见》(牡办发[2002]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市人事代理服务机构,可接

受委托代理或者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等人事业务。

....第三条 在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凡是实行灵活用人机制的事业单位,在推行

聘用制的用人制度后,聘用(任)人员必须实行人事代理;凡是新聘用(任)的工作人员及

未聘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市委任命的科级领导干部和

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代理机构

....第五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发

1996][118号)和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

人事代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从事

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章 代理形式及程序

....第六条 部分人员人事代理。事业单位部分人员的人事代理,包括新进人员、未聘人员及

其他部分人员。

... 第七条 全员人事代理。事业单位全体人员的人事代理。

....第八条 部分人员人事代理程序。

...(一)委托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出书面人事代理申请;

...(二)由委托单位向人才交流机构提交委托管理人员名册以及委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人事关系、工资关系;

...(三)人才交流机构审核;

...(四)委托方与人才交流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五)委托方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移交手续。

....第九条 全员人事代理程序。

...(一)委托单位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人才交流机构呈报人事代理方案;

...(二)委托单位向本级人才交流机构提交委托管理人员名册以及委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人事关系、工资关系。

...(三)人才交流机构审核;

...(四)委托方与人才交流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五)委托方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移交手续。

 

第四章 人事代理内容

....第十条 人事代理内容。

...(一)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人才信息,选择适用人才;

...(二)提供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咨询;

...(三)接收人事关系,管理人事档案;

...(四)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委托代理人员的出国政审及出具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六)为委托代理单位解聘、辞退的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及提供再就业推介服务;

...(七)为辞职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及提供再就业推介服务;

...(八)办理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转正定级手续;

...(九)协助委托代理单位搞好人才岗位培训、上岗资格培训及人才素质测评;

...(十)协助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考试的申报;

...(十一)协助办理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手续;

...(十二)为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代办社会保险事宜;

...(十三)为无党团组织的代理单位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十四)承办人事代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五章 人事代理管理

....第十一条 凡是实行人事代理的事业单位必须与人才交流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明确代

理的项目及相应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期满后,还需人事代理的,可续签人事代理协议。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内,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经人事代理人员申请,原单位及人才

交流机构同意后,可解除人事代理关系。

....第十四条 协议期限内,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废止现行协议,重新

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有关人事代理其它未尽事宜,可通过双方协议约定。

....第十六条 双方要自觉履行代理协议的各项义务。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财综

[2003]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全员人事代理费用原则由单位承担,部分人事代理费用由

个人承担。

 

 

关于加快培养引进人才的意见

海发[200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市委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促进市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提前五年实现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制定本意见。

....一、积极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和紧缺的各类人才。包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的毕业生(含本科生及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拥有专利、发明、专有技术或特殊才能的人员;曾担任过国内同行业企业主要领导职务,并

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市外优秀人才可以通过调动的形式到我市工

作,也可采取借调、兼职、辞职等形式到我市短期或长期工作;携带项目或资金的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

、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类企业等形式到我市工作。

....二、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功能。积极拓宽渠道,搞活人才交流,随时召开小型人才交流会,

每月召开一次中型交流会,每年召开1至2次大型人才交流会。通过各种渠道,年引进各类人

才100人次,其中高层次短缺急需人才20人以上。

....三、加强人才市场体系建设。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人才服务机

构、留学生组织的联系。建立高层次人才及海林籍学子联谊会,加强与高层次人才的联系,加

大高层次人才基本数据的调查、收集、整理、开发、利用力度。建立海林人才信息网页,拓宽

与高层次人才的联系渠道。

....四、引进人才和到我市就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的户口安置不受城市人口指标限制,根据个

人意愿可在城区或乡镇自由落户。调入我市工作的引进人才重点对象,其配偶、未婚子女随调

随迁;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办理“农转非”;其配偶原则上由接收人才的单位

负责联系单位安置,子女在中小学就读的,允许择校就读,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

任何费用。

....五、引进人才的档案工资参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本科毕业生档案工资可直接执行定

级工资标准;硕士生档案工资可向上浮动2级,博士生档案工资可向上浮动4级,在我市连续工

作3年后可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六、引进人才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可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按

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引进人才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须按有关规定转移,由用人单位按我

市规定为其办理保险手续。

....七、引进人才原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引进后按相应的职称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年限连续计算。引进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国有企事业系列或非国有企事业系列专业技术

职务评聘,并按所获职称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

....八、属我市急需紧缺的引进人才辞职来我市工作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原有身份管

理。对来我市安家长期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发给安家补助费,硕士生每人3万元,博士生及高

级职称人员每人5万元。在我市工作满5年的,安家费全部归个人所有。

....九、市政府每年提供一定数量10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实用住房,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备

用房,供来我市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免费居住。在我市工作满五年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十、引进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才,三年内每工作满一年由市政府每年发给每人工作津

贴2万元—3万元。

....十一、引进硕士生、博士生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不受单位编制和职称结构限制。

....十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主创业或到企业工作的,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

审批后,办理调离手续。在从事个体私营工作期间,三年内由原单位按照本人办理手续时基本

工资标准发给100%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十三、市财政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拨出一部分,市财政预算列支一部分,动员社会力量

集资一部分,项目前期费用中列支一部分资金,设立人才基金,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市场与人

才信息网络建设、人才资助、人才教育培训、人才奖励等。

....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

配合的工作格局。建立海林市人才队伍建设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

强对人才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宏观调控,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规划,努力落实人才培养、引进、

使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我市《关于重视人才引进、智力推进、人才共享的实施意见》(海政

办发[2001]21号),进一步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发挥人才的创造力,加快我市“科技兴市”步

伐。

....十五、切实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

专业技术队伍的继续教育。坚持“普遍培养与重点培养相结合,离岗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

”的原则,建立起完善的继续教育“法制保障、政策指导、领导重视”三结合的调控机制,建

立与完善我市有规定、有计划、有组织、有经费、有考察的继续教育“五有”工作体系。不断

培植、增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与省内外大专院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各大中专院校和我市

行政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卫校等为培训基地,重点培养造就一批优秀企业家、优秀学科带头

人及各级各类优秀的专业技术骨干人才。

....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更新知识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建立培养与使用相

结合机制,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对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及格人

员,年终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并通报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培训的考试和考核成绩。强化对自

学的引导督查。加强对干部在政治理论、文化科学、政策法律、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自学管理,

实行干部自学辅导制、述学制、评学制、考学制、调研和论文等学习成果评比制等制度,不断

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任职能力。

....十六、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文化结构的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2005年大专以上

学历人员比例要达到90%以上。积极鼓励市直党政机关48周岁以下、大专以下学历(含大专)

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继续参加学历教育,2005年底前,必须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认真

贯彻执行《海林市干部在职学习报告制度》(海办发[2003]21号),学习前向单位报告,取得

入学资格后将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学习结束后将取得的

学历归档材料交组织、人事部门归档。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后,所在单位可根据财力承担

在职学习学费的50%以下。市财政列支部分资金,建立干部培训专项资金。

....加快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文化结构的改善,全面适应入世后的工作需要。进入市直党政机关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本科(学士学位)以上学历,进入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

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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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咨 询

 

  • 什么是人事代理

... .人事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

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代理,就是指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

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

代科学理手段,代理其相关人事业务。

 

 

  • 人事代理制的意义

....实行人事代理制的意义,一是它有利于用人单位选择合适的人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把

原来单位内部的人事管理事务分离出来,走向社会化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二是有利于发挥人

才的作用,解除人才的后顾之忧,能够让各类人才有充分的择业自由;三是有利于政府部门转

变职能,拓宽工作领域,它不仅巩固和发展了过去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而且丰富了

人事部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内容,进一步加强人事部门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才

服务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