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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证
公证小知识
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任务和职能
哪些事需要办理公证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学历、学位、成绩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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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证明制度。公证,顾名思义,就是“国家”作证明,与私证相对应。我国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的基本职能是进行公证证明,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预防不法行为、通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服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职能由国家设立的司法证明机关统一行使。公证员是负责办理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人员不能进行公证证明活动。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特别效力的法律文书,是按照司法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具有权威性,其证明效力要高于普通证据,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小知识

 

公证
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非诉讼活动。公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证是由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公证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和通用性,不受行业、国籍、职业、行政级别、地域的限制,因而有别于其他机关的证明。
(2)公证证明的对象的是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
(3)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和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还是有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在办理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证书经外事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后,在国外具有法律效力。
(4)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公证机构通过其证明活动,预防纠纷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

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效力,就是公证的效用,是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公证的效力又称为“证书的效力”。公证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以下几种:
(1)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依据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的可靠凭据,并可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依当事人约定,必须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后,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公证与私证
民间证明,也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所说的“私证”,即公民以私人身份作证明,或为见证人、中间人进行的证明活动。
在一些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对已达成的某项民事协议,如买卖、借贷、租赁、遗嘱等,为避免双方今后可能产生矛盾纠纷,以立字据为准,请双方信任的人或长辈、亲属、朋友等,参与协商过程,以第三者证明人的身份参与签约。这类私证,对民事纠纷的解决能起到一定的调解作用。但很难保证其证明事实和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也就无法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公证与私证,从其“公”与“私”这两者的区别,就能知晓这两类证明是截然不同的证明活动。民间证明就算其合法有效,也只不过起到证明作用,而公证证明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或对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与保证
保证是担保的意思,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按照这一合同,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的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
公证是证明当事人所需办理公证的文书、事实是否真实合法,不存在对当事人的任何保证的意思。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办理了合同公证后,公证机构就必须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如不能履行就是公证机构的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公证实际上就变成了保证,而国家公证机构就变成了担保机构,这就完全偏离了公证机构的职能,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公证与保证的不同之处在于:
(1)法律制度不同。
(2)法律关系不同。
(3)责任不同。
(4)法律地位不同。

公证与鉴证
鉴证管理机关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经济合同鉴证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证与鉴证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具有证明作用,但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性质不同。公证是一项司法制度,是对经济合同实施法律干预、司法监督的手段,而鉴证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干预、行政监督措施。
(2)主体不同。公证是由公证机构所作出的证明,而鉴证则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证明。
(3)出证方式不同。公证证明是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的公证书,而鉴证证明是由鉴证人员在原合同文本上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鉴证章。
(4)效力不同。公证书中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鉴证证明不具备上述效力。在域外效力方面,公证对国家贸易合同及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域外的合同当事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鉴证只能对国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有约束力。


公证与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律师见证做法是:
(1)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有关的法律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2)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资格;
(3)制作律师见证文书,在见证文书上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律师见证与公证都是对具体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证明活动,但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见证是以律师的名义进行的,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的。
(2)法律效力不同。律师见证在法律上仅作一般的证据证明,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有些公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公证的法律效力


  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可靠性。不仅在国内、在国际上其法律效力都被普遍认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的效力主要有以三个方面:

  1.证据效力。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证据, 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是因为公证文书是由公证机关严格依程序进行受理、 审查最后确认的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 可以直接被定,而不用审查就可采用,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

  2.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这样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而且可以避免诉讼给审判机关和当事人带来人力、物力的浪费。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以公证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只有办理公证其行为才产生法律效力。另外,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公证为成立要件的行为须办理公证才成立。



  公证的任务和职能作用

  公证的任务即是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这在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公证的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公证的任务是通过公证的职能作用具体体现的。公证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经济流转秩序和各种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3)通过办理公证,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4)预防各种经济和民事活动中的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稳定;

  (5)促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从而保障对外开放的顺利实施。



哪些事项需要办理公证

由于公证的作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且公证证明又具有法定证据、强制执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等三方面的效力,因此,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则所有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都可以申请办理公证。当然,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一般做法,下列法律事务是必须办理公证的:
1、公民出国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所需要的有关出生、学历、经历、婚姻状况、国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亲属关系等需要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办理公证;  
2、我国公民到其它国家或地区继承财产、接受赠与、索取赔偿等所需要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或行为须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办理公证;  
3、我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贸易、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输出劳务、投标以及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索赔等所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或行为须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办理公证; 
4、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或事务。这些法律行为或事务主要包括:涉外收养、贷款抵押、招标投标、拍卖、商品房的对外销售和租赁、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协议等; 
5、按照在实践当中形成的惯例,某些法律行为一般需要办理公证。如继承、赠与、委托、提存、诉讼之前的证据保全等;  
6、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避免纠纷出发,某些重大的或易引起纠纷的协议或事务应该办理公证。如各种财产或产权转让协议、各种合作、联建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各种声明、承诺等;为了使某些重大的行为更加规范、合法,采取公证的形式一般是政府或当事人应该提倡或选择的,如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


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公证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与所申办的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在公证活动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按照有关规定,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公证申请权。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均可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要求公证机构为其申办的公证事项进行公证。
   委托权。在当事人不能亲自申办公证的情况下,除法律禁止委托的情形外,当事人均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代为办理。
   
请求有关公证人员回避的权利。如当事人发现有关公证人员(包括鉴定、翻译等人员)与其申办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属于应回避的范围之内,有权要求有关的公证人员回避。
    
请求保密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对其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予以保密,但如果公证事项中涉及违法行为或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形除外。
   
请求发给公证书或公证书副本、译本的权利
   
提出申诉或要求复议的权利。当事人对公证机构的任何决定或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时,均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要求进行复议。
      
依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举证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如实陈述相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明和材料。
  
不得做伪证的义务。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提供伪证。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的义务。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办理,同时应遵循公证机构的办证程序,不得无理取闹,干扰公证的正常的工作程序。
   
正确保管、使用公证书的义务。公证书是国家的司法文书的一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应当正确保管、使用公证书,不随意涂改、变更或损毁。
   
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公证费的义务。
 


学历、学位、成绩公证

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学习经历或所持有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上述公证事项由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需公证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及相应的复印件若干;

若需由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学习经历直接作出证明,当事人还应提供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学习经历证明信函(信函的具体内容详见我处印制的《证明信参考样本》)及与办证件数相应的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