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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业务范围

证明法律行为
各类经济,民事合同(协议);
委托书,赠与,遗嘱;
财产的分割,转让和放弃财产权的声明;
有价证券的发行,股份公司创立大会,企业产权界定
资产评估,董事会决议,股票认购抽签,股票承销协议;
票据的背书,拒绝承兑,拍卖,招标,评奖,收养关
系的成立和解除,亲子的认领等。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亲属,居住,死亡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保险财产的估价,继承权的确认,文
书的签名,印签,作成日期;
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办理与公证相关的法律事务:

证据保全;
清点,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
代写法律文书,解签法律咨询;
承担常年公证顾问。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指(公证机关)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
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办理程序:

指(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
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
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
权人的活动。

便民措施

对当事人急需,当天出证;对老弱病残者申办公证或法人
的批量证件实行上门服务;

建立当事人投诉制度,投诉电话:

0453-7234725     7229135

 


公证流程

1、当事人首先在接待厅向接待人员进办理公证的咨询,如果符合条件的则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核所带材料,缺少材料的当事人应补齐所缺材料,然后找接待员审核。
3、复印好公证员需要的材料,向接待员指定的公证员递交材料,办理公证。
4、在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上签字。
5、到财务室缴纳公证费,领取收据。
6、领取公证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即可。


公证收费


发文日期:1998-05-06 
实施日期:1998-05-10 
发文机关:国家计委/司法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5月6日计价费(1998)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生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