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的公安工作。

2、掌握、分析、研究全市影响国内稳定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出对策并具体实施。

3、负责全市公安侦察工作;指导和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的治安事故和骚乱。负责预防、控制、打击黑社会恶势力工作;负责预防、控制、处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工作。

4、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5、负责全市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

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6、负责指导全市消防工作。

7、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

8、负责全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工作。

9、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和安全监察工作。   

10、负责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建设工作。

11、负责劳动教养审查呈报工作。

12、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及大型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13、负责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及社会公共产品的管理工作,规划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

14、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警务保障工作。

15、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16
、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和公安宣传、队伍建设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17
 
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干警的监督、查处和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18、指导和实施全市文化保卫工作。
19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信息来源:海林市公安局
制作单位:海林市政府自动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