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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接待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北方生态明珠城、木业制造名城”,建设经济发达、社会和谐、民主法治的海林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市级接待工作,提高接待水平,发挥接待部门窗口作用,树立海林市对外良好形象,依据海办发[2004]10号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待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本着热情礼貌、大方得体、周到细致、勤俭节约的原则,精心组织,优质服务,做到领导放心,来宾满意。
第三条
接待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接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接待办)与市级班子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接
待
范
围
第四条
市级班子及相关部门上级领导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
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接待,市级重大接待任务及重要活动。
第六条
友好县(市、区)市级班子团组公务考察、友好往来的接待。
第七条
市直各部门负责对口上级领导干部及本部门招商引资客人接待。接待本部门对口上级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或重要客人需市接待办参与接待的,市接待办应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无论市级领导是否参加接待,费用均由各部门自行结算。
多家部门参与接待的,由接到上级部门通知的牵头单位作为主接待单位负责接待工作。
第三章
接
待
程
序
第八条
属于市接待办接待范围的,市级班子各办公室接到接待信息后,要做好详细完整的记录。接待信息指来宾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单位、职务、人数、抵离方式、时间、活动内容及要求等。接收信息的单位应尽可能了解来宾的工作、生活习惯。接待信息书面呈报并经市级各班子的秘书长签署意见后,以接待任务通知单的方式通知市接待办(个别情况可以电话形式通知,市接待办应做好电话记录)。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接待任务的下达,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常务的领导审核,其他领导不能直接给接待办下达此类接待任务。
第九条
市接待办接到接待任务通知单后,要会同相应的办公室制定完整、周密的接待方案,印制接待手册。接待方案印发前应请下达接待任务的市级班子的秘书长或分管领导审核,经批准后的接待方案一式数份,由市接待办分送有关市领导、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十条
市接待办按接待方案的要求通知并协调相关领导和部门,落实好接待任务和职责。各部门要配合市接待办完成各自的职责任务。必要时由相应的市级班子秘书长亲自协调落实接待任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
接待任务完成后,由市接待办负责填写接待记录,年终形成年度接待大事记。
第四章
接
待
标
准
第十二条
住宿标准:原则上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安排套间,随行人员及司机安排标准间。重要招商引资客人住宿标准视情况进行安排。友好县(市、区)原则上采取对等接待的标准予以安排,带队的主要领导安排套间。
第十三条
餐饮标准:原则上应以领导(及客商)的餐饮习惯为主,体现海林(或东北地方)特色,宴请标准70元/人,重要招商引资客人及友好县(市、区)来访宴请标准50元/人,其他客人的宴请标准30元/人,便餐20元/人。
接待用烟、酒、饮料等以地产为主,特殊情况须由示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由市接待办进行安排。
第五章
礼
品
管
理
第十四条
接待礼品实行专人保管,严格建立礼品进、出库帐目审批使用制度。
第六章
接
待
经
费
管
理
第十五条
年度接待经费应根据历年支出的情况予以核定,并保持适当比例的增长。遇有临时性重大接待任务,可申请专项接待经费,但应严格掌握。
第十六条
市财政应根据接待工作淡旺季情况及时合理将预算内接待经费拨付市接待办。专项经费应及时拨付,以保证接待质量。
第十七条
市接待办每月应向市级班子办公室抄报接待费用使用情况。对财政列支的接待经费使用完后须继续接待的,所需经费应先由市级各家班子办公室及相应单位自行解决落实。
第七章
接
待
车
辆
使
用
第十八条
车辆原则上由主接待市级班子的办公室协调落实,警车按相关规定使用。重大接待车辆不足时,市接待办采取市场化办法予以保证。来宾车辆及用于前导车辆警车的油料费用,由市接待办予以安排。
第八章
接
待
责
任
及
要
求
第十九条
接待工作在市级分管领导和四家班子秘书长的协调下,相应的接待信息汇总到市接待办,接待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接待工作实行接待责任制,接待责任领导(对应的市级四家班子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接待责任秘书长(对应的市级四家班子秘书长)、接待责任人(市接待办)分别由市级四家班子秘书长确定。具体责任:
(一)接待责任领导职责:审定接待方案,参与接待活动,负责接待任务的统一指挥和重要接待任务的总结。
(二)接待责任秘书长职责:审核接待方案,负责重要接待任务的总联络,召集相关部门召开接待协调会议,部署接待工作,确定来宾迎送和参观路线,协调相关视察(考察)活动;审定会议材料,安排会务工作。
(三)接待办职责:1、与相关单位配合制定出接待方案,由相关秘书长审核后报相关市领导审定,印制后分送相关领导、单位和人员。2、接送站。按照接待方案将有关单位落实的车辆协调到位,确定接站集中时间、地点、通知接待领导。引领领导接站。协助来宾落实车船机票,确定送站时间,通知送站领导及相关人员欢送来宾离开海林。3、住地服务。按方案要求落实房间安排,检查客房安排布置情况,陪同市领导在酒店迎候来宾;收集客人意见,掌握客人动态,引领市领导看望来宾;落实会见、宴请时间、地点,审核宴会菜单,安排摆放席位卡,通知、迎候并引导来宾赴宴。4、随行服务。负责接待联络,保证信息畅通,协调接待点做好服务工作。5、及时收集重要接待任务的资料,整理归档。资料包括:日程安排、汇报材料、重要讲话、图片、新闻报道资料、菜单、生活习惯等。
第二十一条
接待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掌握海林的经济、社会、人文、地理状况,不断提高接待业务水平;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接待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海办发[2004]10号文件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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