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民政局职能范围

 

(一)根据省、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

(二)负责研究拟订全市有关救灾救济工作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核定上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并开展国际减负活动;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接收国内外的救灾捐赠;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负责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农村扶贫扶优工作,并落实扶贫措施,脱贫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审核、认定、发放工作;负责落实国家、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细则;制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指导社区、街道办事处和森工企业民政局工作;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方案;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负责全市社区、街道办事处和森工企业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全市义务兵优待金的统筹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褒扬工作。

(五)负责市双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退伍军人变籍的报请工作;负责军队退伍军人的档案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社会福利生产;负责福利企业的审核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对福利企业提供信息,提供咨询,提供服务;负责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组织实施年检认证工作。

(七) 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强化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拟定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八)负责研究拟定全市行政区域规划工作;负责全市乡(镇)、村,居民委等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市际和乡(镇)际边界争议的协调处理,提出仲裁意见;负责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规;负责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工作。 

(九) 负责全市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在市内组织的跨地区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社团依法开展活动;负责社团工作法律咨询和社团行政复议的申诉。

(十)负责婚姻登记和婚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孤儿收养管理工作及办理全市的孤儿收养登记工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收养法》的贯彻实施。

(十一) 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殡葬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审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工作;负责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审批、管理工作。

(十二) 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社会福利彩票销售市场和社会资金的分配、使用。

(十三) 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用的使用管理;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的内审工作。

(十四) 负责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指导乡(镇)关于民政方面的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工作。

(十五) 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性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十六) 负责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十七)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资料提供:海林市民政局
制作: 海林市政府自动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