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一、更改民族成份:具备完善的材料就可办理;
  二、对反映污辱、歧视少数民族,影响民族团结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其它民族纠纷事件的处理,一般的协助调解,情节严重,已违纪违法的转送纪检、司法机关等部门处理;
  三、民族商品,定点企业技改,农村少数民族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民族经济、文化等民族经费的申请,由单位或个人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用款申请,经我局认定后,按程序向上级业务部门申报解决;
  四、凡新增设宗教活动场所,需经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研究审核同意后,我局按程序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未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个人不得新增设宗教活动场所;
  五、各宗教活动场所向我局提交的报告、请示、必须经协会审查同意盖章后,我局方可受理,能办的当即解决,需要研究审定的在五日内办复, 
需请示上级解决或协调有关单位帮助解决的,按批复或联系情况回复。
  六、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调查取证基础上,按程序送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乱修寺庙和滥建露天佛像的处理,由我局配合当地镇(乡)、街道办事处自行拆除也可强行拆除。

七、本局无偿为前来咨询、查询民族宗教有关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服务。

 


资料来源:海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制作单位:海林市人民政府自动化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