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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水务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发展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性水务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2、编制全市水务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部门间、行政区域间在水务规划建设运用中出现的矛盾和水事纠纷。
3、负责组织全市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对全市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4、主管全市河流、水库、湖泊、行洪、蓄洪、滞洪、分洪区等水域
、岸线、水工程及国家、省、市规划内拟建重要水库坝址与库区;负责全市江河湖泊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堤防工作建设、维修和管理,安排审查全市重点水务工作基本建设项目。
5、主管全市防汛和抗旱工作。负责全市汛情旱情监测、分析、预报、传递、反馈;及时向市政府提供汛情、旱情,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加抗灾、救灾、抢险方案;负责防汛物资调配、储备和保管;负责防汛专用通讯、指挥设施的管理;负责市政府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6、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部门间和不同行政区划间的水事纠纷。
7、拟定水务行业经济调节措施,组织全市水务建设资金的筹集、计划落实并监督使用,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负责全市水务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的财务管理,组织实施水务规费的征收;研究提出有关水务价格、税收、信贷和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指导全市水务经济工作。
8、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市水土保持情况,组织监督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保护全市水土资源。具体负责“四荒”拍卖后的指导、验收工作。
9、管理指导全市农村水务、城乡供水、防病改水和人畜饮水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农村水务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关于水务建设专项基金制度,组织全市农民抓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水田,扩大全市农田灌溉面积,推广灌溉新技术;负责城区、乡镇供水,防病改水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全市农村水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0、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水电资源开发的方针政策,组织社会力量兴办水电工程,充分利用海林市水能资源搞好开发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水电管理条例第七条;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水务系统的水电站自供区域电网;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水电行业管理与指导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排的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工作。
11、负责城市地表供水水源建设、水环境保护、水质监测等城市水务工作。
12、指导和管理全市供水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13、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全市水务系统国有资产,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与有关经济主管部门配合,制定有关全市水务财务政策及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
14、对全市水务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研究制定全市水务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根据全市水务发展战略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协调各类专业水务规划和工程建设规划;对全市水务工程,水务综合经营实行行业管理。
15、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协调具有控制性的跨行政区划的或多部门受益的重要水务工程。
16、负责全市水务科技、教育、宣传、指导工作,管理全市水务队伍建设。
17、负责全市乡镇水务、水保站人、财、物的管理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的水务建设工作。
18、负责水务局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1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