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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1、纳税人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税的权利。
2、纳税人有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
3、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举报行为保密的权利。
4、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举报行为实施奖励的权利。
5、纳税人有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权利。
6、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下,有选择会计核算方法与制定内部会计制度的权利。
7、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
8、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生产经营状况保密的权利。
9、扣缴义务人有要求取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权利。 l1、纳税人有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权利。
12、纳税人有申请退库的权利。
1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涉税事项的权利。 税务登记 15、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审核合格后,有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权利。 账证管理 1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采用计算机记账的权利。
17、民族自治区纳税人有同时使用当地通用民族文字记账、开具发票的权利。
1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有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的权利。 发票管理 20、纳税人有按规定领购发票的权利。
21、纳税人有按规定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权利。
22、纳税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有按规定索取发票的权利。
23、纳税人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权利。
24、税务机关调出发票查验时,纳税人有索取发票换票证的权利。 纳税申报 26、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有选择办理纳税申报日期的权利。
2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
29、纳税人有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权利。
30、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税款后,有索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31、纳税人因特殊困难,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3、纳税人有拒绝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多征税款的权利。
3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要求税务机关正确计算其应纳的滞纳金的权利。
35、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要求不加收滞纳金的权利。
36、纳税人有选择外汇结算日期,计算折合率的权利。
3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分别核算的前提下,有按不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权利。 3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有要求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的权利。
40、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有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的权利。
41、增值税纳税人符合规定的销售折让,有不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的权利。 42、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出口货物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权利。 43、营业税纳税人在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的前提下,有按不同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的权利。 44、纳税人用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有不缴纳营业税的权利。
45、纳税人合并、兼并企业,有不缴纳营业税的权利。
46、纳税人由于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补偿费,有不缴纳营业税的权利。
47、从事建筑业的总承包人有按工程收入差额计缴营业税的权利。
48、从事运输业的纳税人有按收入差额计缴营业税的权利。 49、从事旅游业的纳税人有按收入差额计缴营业税的权利。 50、从事转贷业务的纳税人有按利息收人差额计算和缴纳营业税的权利。 51、纳税人有按外汇买卖收入差额计算和缴纳营业税的权利。 5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依法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权利。 53、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纳税人,有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的权利。 55、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将当年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权利。 56、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有按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权利。 57、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减按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权利。 59、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汇总纳税时有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权利。 60、纳税人有按规定扣除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权利。 税务稽查 62、纳税人有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的权利。 63、纳税人有拒绝税务稽查人员违法稽查的权利。 64、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索取《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的权利。 65、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在3个月内归还所调取账簿的权利。 66、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存款账户保密的权利。 67、纳税人有拒绝税务人员无理要求的权利。 68、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权利。 69、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权利。 70、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的权利。 71、纳税人有要求有关稽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72、纳税人有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利。 73、纳税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的,有要求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利。
74、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索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财产收据、清单的权利。 75、税务机关在执行扣、查封商品、货物时,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通知其本人到场的权利。 7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时,有索取收据(凭证)的权利。
听证复议
77、纳税人有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78、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公开听证的权利。 79、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有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本人的权利。 80、纳税人有要求延期举行听证的权利。 81、纳税人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82、纳税人在听证中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权利。 83、纳税人有选择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的权利。 85、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86、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87、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88、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89、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90、纳税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而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91、纳税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一并提出申请审查的权利。 92、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纳税人有查阅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93、纳税人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的权利。 94、纳税人有在障碍、不可抗力消除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延长复议申请期限的权利。 95、纳税人有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其复议申请在规定限期内予以答复的权利。 96、复议期间,纳税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要求税务机关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权利。 97、纳税人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行政诉讼 98、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复议不服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9、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处罚不服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00、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02、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03、纳税人对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有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104、有权提起诉讼的纳税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105、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承受其职权的纳税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106、税务机关因故被撤销的,纳税人有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利。 108、纳税人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109、纳税人有通过律师查阅资料、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10、在诉讼过程中,纳税人有拒绝税务机关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 111、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诉讼,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11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期限的权利。 114、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15、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有进行陈述的权利。 116、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履行法院判决的权利。 117、纳税人不服法院裁决,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行政赔偿
119、因税务机关处理、处罚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120、因税收保全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纳税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121、因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122、纳税人有要求继续行使已撤销税务机构职权的税务机关进行赔偿的权利。 123、纳税人死亡后其亲属有代其继续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125、纳税人有向加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复议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126、纳税人有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的权利。
127、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的权利。 129、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按法定赔偿金履行赔偿义务的权利。 130、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消除影响的权利。 13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障碍发生,有要求延长赔偿时效的权利。 132、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不对赔偿金(国家赔偿金)征税的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的第一个环节。根据《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这里,各类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纳税人。其中,其他纳税人是指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但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组织,如医院、邮局等事业单位。 2、依法申报纳税。申报纳税是纳税人定期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生产经营情况及计算、缴纳税款的重要制度,它贯穿于纳税人产生、发展、变化以及消亡的全过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同时,缴纳税款也是纳税最重要的一项法定义务。 4、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义务。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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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海林市人民政府自动化办公室 资料来源:海林市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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