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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为其子女(或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148号
2、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产品生产、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实行按新增值税税额计算机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财税〔2004〕156号 财税〔2004〕168号
3、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2〕29号
4、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117号
5、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财税〔2005〕48号
6、新办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底止,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100%)×2。
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7、自2004年1月1日起,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牡国税发〔2003〕114号
8、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财税〔2001〕78号
9、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免征增值税,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5〕778号
10、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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