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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政策调整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064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  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1)石

脑油1吨=1385升;(2)溶剂油1吨=1282升;(3)润滑油1吨=1126升;(4)燃料油1吨=1015升;(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  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三、  关于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

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3)气缸容量在2.0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6)气缸容量在4.0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1、气缸容量要250

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斤(500克)或0.5/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准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四、  关于减税免税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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