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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审计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4、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
5、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6、组织对市直有关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7、对本级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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