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文件
海政信发〔2003〕2号
海林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海林市政务信息网络(外网)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林市政务信息网络(外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林市政务信息网络(外网)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海林市政务信息网络(外网)高效、畅通、保密、安全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林市政务信息网络(外网),指以市政府网控中心为枢纽,连接市直各部门、各乡镇计算机,用于信息收集、信息发布、非保密文件相互传递的通信网络。
第三条
海林市政务信息网络由市政府办公自动化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网络控制中心设在市政府办公自动化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和管理网控中心设备和软件,监控、指导各工作站运行,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排除故障和不安全因素,保证网络正常运行。
(二)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各工作站使用权限。
(三)统一设置和管理各工作站口令、密码,定期更换密码。
(四)做好网络运行记录。
(五)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及时更新、维护海林市公众信息网站(海林数码城)。
(六)其它网络安全运行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海林市政务信息局域网工作站(也称近程站),设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办公楼内各科室以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单位。
第六条
工作站在网络配置中的工作组栏,必须按用户所属系列填写: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或其他,用户名填写单位名称缩写加办公室名称,领导填写职务加姓名。
第七条
海林市政务信息网络远程工作站(也称远程站),设在各乡镇党政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
第八条
各工作站不得随意更改工作站的机器配置,工作站的internet浏览器的默认主页,必须设置为www.hailin.gov.cn(海林公众信息网)。
第九条
各单位需要增加工作站时,须报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工作站由所在单位领导及管理,技术和业务工作接受市政府办公自动化办公室指导。
第十一条
各工作站属机要通讯设备,其联网配置和软件开发必须执行市政府的统一规定。设备安放和使用环境要求安全保密。统一配发的各种应用软件,不得复制给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各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接收和发送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以及其它工作站需要传输的文件资料、事务信息等数据,局域网工作站同时承担市办公自动化工作站任务。
第十三条 保护好办公楼内的网络设备是每位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对故意损坏和改动网络设施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工作站必须指定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具体负责使用和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备案和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工作站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工作站的使用操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执行。无关人员不得操作工作站设备。
第十六条
严格值班制度,一般每天上午、下午各上网1次,按要求收发文件,不得出现公文积压、延误收发文现象。
第十七条
工作站因故不能正常工作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自动化办公室,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工作站要特别注意公文、信息的安全保密。不得传输秘密级以上的公文、信息。存贮在工作站的公文、信息要加强管理,及时归档或删除过时的公文、信息。存贮文件、信息的软盘等,要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制定信息网络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设备使用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为防止非法用户侵入公文传输网络,各工作站要严格管理,口令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各工作站要严防计算机病毒的侵入。不允许使用未经检查消毒的软盘、盗版软件,严禁运行游戏软件。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允许利用网络设备对外发布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配备网络设备时,需按照市政府办公自动化办公室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
网络通信部门要保证通信线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林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网络 管理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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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6月21日印发 |
共印1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