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文件
海林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海林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
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保密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林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林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
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秘密安全,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将国家秘密及单位的内部资料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四条 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市互联网上发布信息资料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的保密组织负责本单位互联网上发布信息资料保密工作的管理,对本单位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须以书面形式报本单位保密组织审查,并送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所有拟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资料必须有资料提供人的签名,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名和单位盖章后,方能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七条 事业单位信息资料在互联网上发布,须经单位保密组织审查和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所属局级以上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八条 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资料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经各涉及单位同意并报送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方可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及全市性的资料、统计数字要由统计业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方能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九条 负责审查的单位对送审资料不能确定其能否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一律不能发布。
第十条 各单位内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党政机关的内部网络要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不得处理内部工作事项,更不得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第十一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资料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互联网上发布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资料涉密,应立即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由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资料统一在海林市公众信息网网站(域名为:www.Hailin.gov.cn)进行。已建有独立网站发布信息资料的单位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其网站应当在上述网站建立链接或镜像。
第十四条 在海林市公众信息网站发布信息资料后,各单位如需要到其他网站发布信息,须报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对我市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资料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审查擅自将信息资料在互联网上发布的,由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停止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资料,并按审查程序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查符合发布条件的,方可继续发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国家秘密泄漏的,依法进行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网络
信息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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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6月21日印发 |
共印1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