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公通[2003]140号)和牡丹江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在职科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职科级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原则
市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要按照中央规定的“对在职领导干部从严,离退休干部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原则掌握。因特殊情况须出国(境)的在职科级领导干部,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特殊情况”是指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在职科级干部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病重或发生意外事故,确需申请人到国(境)外进行善后处理的情况。对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留学或工作,申请出国(境)探亲的在职科级领导干部比照“特殊情况”从严掌握。
驻市中省直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一律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市委不为其办理因私出国(境)的委托审批。
二、在职科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
1、呈报。在职科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短期出国(境)的,需持国(境)外的邀请函,邀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被邀请人直系亲属在该国(地区)病重、意外事故情况证明,邀请人在国(境)外的经济担保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向市委呈报书面政审报告。
2、审查。受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对党委(党组)呈报的有关材料和政审报告进行初审。经审查同意后,发《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再由呈报单位党委(党组)报市纪检委审查签字。
3、签批。对符合“特殊情况”要求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在职科级领导干部,经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审查同意后,乡镇、市直单位党政“一把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乡镇、市直单位的其他正、副科级在职干部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在职科级领导干部因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留学或工作,申请出国(境)探亲和利用法定节假日申请出国(境)旅游的,在履行呈报、审查程序后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4、审批。上述手续齐备后,由市委干部监督室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证件。
三、在职科级领导干部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在职科级领导干部经批准因私出国(境)返回后一个月内,或领取证件后因故没有出国(境)的,须将证件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集中保管。对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要主动将证件交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登记、保管。
在职科级领导干部每次因私出国(境)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领取证件。
四、其它
1、在职科级领导干部严禁持因私护照或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有关部门不得为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办理因私护照或证件,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如招商引资),必须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办理。
2、在职科级领导干部不得与家属、子女同期同团出国(境)。不得同时持有因公、因私两个护照或证件出国(境)。
3、因私出国(境)所需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宿费、境外医疗费等)一律自理。
4、出国(境)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行前公示制度和回国后报告制度。
5、对不按要求上报已持有的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或越权审批、违规办照、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证件的,有关部门一经发现要立即向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公安机关要立即停办和追回出国(境)证件,并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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