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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办委,市直各单位:
《海林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业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林市委办公室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29日
海林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议和认定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牡丹江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对象
应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的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二)乡镇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
确需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市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限划分。
审计部门依法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其它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
2、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
3、重大经济事项违反民主程序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实施不当,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
4、其它由于领导不当行为而应负有的直接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由于管理、领导不当,给所在部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所在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
3、除直接责任以外其它应当负有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 审计时限、范围。
(一)审计时限。
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实行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一般情况下两年审计一次。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在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之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先离任后审计,离任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时履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办理领导干部工作变动后财务交接手续。
(二)审计范围。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审计及对领导干部管辖的所属单位实施延伸审计,对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相关联的部门、单位、个人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立项
(一)对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正职及乡(镇)党委、政府的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前由市委组织部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计划,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发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二)因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必须增加审计项目的,由市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市审计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门提出计划,报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同意,函请牡丹江市审计局列入审计计划。
(四)为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方针,对不代行政府履行经济监督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无预算外资金收支、无专项基金、收费职能和财政拨款数额较少的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根据审计力量可暂不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五条 审计实施
(一)对所列入年度审计项目,于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领导干部本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并公布审计对象、时间、范围、审计组成员、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办公地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反映情况和对审计组行政执法予以监督。
(二)对确需应进行调查了解情况的,由市纪检部门组织,组织、监察、人事、审计部门参加,找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情况。
(三)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
1、本单位中长期计划。
2、上级领导部门下达的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3、财政、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4、重大投资决策及实施结果的资料。
5、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规章制度。
6、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资料。
7、有关监督部门作出的检查处理结果。
8、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有关的会议纪要、记录。
9、年度工作总结。
10、领导班子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
11、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保证。
12、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领导干部应提供的资料。
1、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2、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4、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5、领导干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保证。
6、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它情况。
(五)审计内容。
1、市委、市政府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1)任职期间经济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预算内、外收入和支出情况,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3)专项资金以及代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的收支、划转、管理以及效益情况。
(4)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5)所在部门、单位有关财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2、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1)财政、财务收支等各项经济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2)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
(3)任职期间政府资产、债务增减情况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以及减轻农民负担情况。
(5)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3、市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参照市委、市政府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实施审计。
(六)审计查证时间。
1、对市委、市政府的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查证工作,应在30日内结束。
2、对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查证工作,应在45日内结束。
3、审计查证工作的时限需要延长的,须报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
(七)审计报告。
审计组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一般于20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其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即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审计工作的情况。
2、审计结果。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各项指标等项目完成情况。
3、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所属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以及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事实及其定性、处理、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根据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评价以及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主管责任。
5、向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的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6、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审计结果利用。
(一)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应当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当分清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审计评价内容: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关经济发展目标的真实性、完成程度和发展业绩情况。
2、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3、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效果。
4、领导干部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5、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6、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廉洁自律情况。
7、其它应当评价的事项。
(二)审计部门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评价后,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报本级市委、市政府、市纪委。
(三)审计部门向被审计的部门、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四)审计部门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以及所属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五)审计部门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备案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归入干部档案,纳入干部考察材料,作为管理和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移送案件处理。
审计部门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做出审计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审计建议书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后,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办理。
(二)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审计部门应当自提出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办理。
(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当自作出审计决定起24小时内将审计移送书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第八条 审计人员职权与责任。
(一)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
2、就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3、依法查询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在金融机构各项存款。
4、有根据认为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可能转移、篡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违反国家规定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审计工作程序,未经审计作出审计评价或者超越审计监督范围实施审计的。
2、隐瞒、截留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报告以及依法应当建议追究个人责任未建议的。
3、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的。
4、以审谋私,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职权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权利。
(一)审计机关对非法干预、打击报复、阻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抗拒审计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可以责令其改正,视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也可以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构成治安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无故拖延、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三)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书60日内向市政府或者牡丹江市审计局申请复议。
(四)领导干部本人对审计机关做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60日内向市政府或者牡丹江市审计局申请复议。
(五)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根据有关要求,成立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由主管组织干部工作的市委副书记任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协管审计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任副主任;市监察局局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审计局局长担任委员。
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日常工作。由审计局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审计局。
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二)职责。
1、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
(2)听取、审议审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报告,听取有关部门利用审计结果的报告;
(3)审定涉及领导干部的重大经济责任;
(4)研究重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5)研究、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组织部门的职责:
(1)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建议,办理提请;
(2)正确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及时向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反馈利用审计结果情况;
(3)对审计机关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组织处理。
3、纪检机关的职责:
(1)根据信访等举报情况,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
(2)对阻挠、拒绝经济责任审计,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打击、陷害审计人员、举报人员、提供资料人员的行为进行查处;
(3)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线索。
4、监察、人事部门的职责:
及时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反馈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需给予行政处、处分干部的处理、处分结果。
5、审计机关的职责:
(1)具体承办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4)定期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5)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指南。
第十一条 监督与检查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部门向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时,应当签署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字。发现审计结果有误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
(二)接受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对下级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及责任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原(海办发[1999]41号)、(海办发[1999]43号)、(海办发[200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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