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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林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管理的通知
海办发[2004]41号
作者:组织部 更新时间:2007-5-15 16:48:10  【字体: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党工委、总支):

近年来,我市各职能部门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较好地完成了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促进了我市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入世贸组织形势的发展及国家关于因私出国(境)政策的调整,我市的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的监督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国审批的职责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和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查;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备案;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办事项;市公安局负责因私出国(境)的申办事项。

二、出国(境)人员条件

1、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具备中办发[1991]8号《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要求的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

2、因私出国(境)人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的条件。

三、呈报内容

1、因公出国(境)人员呈报材料。

⑴国外邀请信函原件和译件各一份。

⑵意向书或协议书一份。

⑶所在党委政审报告一份。

⑷申请因公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⑸《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

⑹经有关领导签批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

2、因私出国(境)人员呈报材料。

⑴国外亲友的有关信件或旅游团组的有关材料。

⑵因私出国(境)人员本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去向、去归时间,并保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做有损人格、国格的事。

⑶所在党委审查报告一份。以党委正式文件出具,内容包括对申请人出国事由、条件、时间、经费来源的审核情况,明确是否存在不准出国(境)的问题,所在党委的明确意见等。

⑷经有关领导签批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审批程序

1、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程序。

⑴科级班子正职因公出国境的,由市政府外事办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市委组织部对报批手续进行初审。经审查同意后,发《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按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市纪委审查意见、市主管领导、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顺序逐级签批,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政审意见报请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市委分管副书记审签同意后,在《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上加盖市委印章,送牡丹江外事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证件)。

⑵科级班子副职和其他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参照科级班子正职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按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市纪委审查意见、市主管领导顺序逐级签批,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政审意见报请市委组织部主管领导、市委分管副书记审签。

2、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程序。

⑴科级班子正职因私出国(境)的,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审查报告,市委组织部对呈报的有关材料和审查报告进行初审。经审查同意后,发《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按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市纪委审查意见、市主管领导、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顺序逐级签批,再由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审签、盖章后,送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证件)。

⑵科级班子副职和其他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参照科级班子正职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办理。《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按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市纪委审查意见、市主管领导顺序逐级签批,再由市委组织部主管部长审签、盖章。

五、纪律要求

1、进一步提高对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做好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关乎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全市全局出发,站在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高度,真正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纳入组织管理、人事管理和干部纪律监督之中,作为遏制腐败现象发生、制止公款出国旅游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来抓。各级单位(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出国人员从严掌握,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逐级办理审批手续。组织、纪检(监察)、外事、公安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实行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联席会议、出国人员审查工作信息交流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情况,沟通信息,对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的重大问题、突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2、严格执行出国(境)审批的有关规定。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公务目的不明确、没有实质内容、变相旅游等不符合条件的出国(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要切实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不准持因私护照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所需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宿费、境外医疗费等)一律自理。在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前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组团单位、派遣部门、目的任务,所去国家和地区、行期、经费来源和批准单位,公示期限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发现出国(境)人员存在不准出国的问题,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出具政审批件的部门,撤销政审批件。因公出国(境)团组要在回国后15天内,向市委做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和市政府外事办;因私出国(境)人员要在回国后7日内填报出国(境)回执单,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并报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备案。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国(境)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观念,按批准的时间、路线、国别、活动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增访与任务无关的国家。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违反有关出国(境)规定或在出国审批过程中越权审批、弄虚作假、违规办照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处。

3、切实加强出入境证件的管理。出入境证件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制度,出国(境)人员回国后15日内或报备人员领取证件15日内尚不能出国(境)的,要将出入境证件集中上缴。因公出入境证件交由市政府外事办保管;在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市委组织部保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入境证件保管情况还应向牡丹江市委组织部备案。报备人员再次出国(境)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要继续做好报备人员登记、备案工作,实行办报、办缴挂钩制,凡未按要求报备登记的,不予出国(境)审批;逾期不交存出入境证件的,将进行通报批评,一旦发生问题,将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必要时注销护照,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文章录入:李智    责任编辑: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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