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海林市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林市委办公室
2003年5月15日
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制度
为深入贯彻全国、省、市干部监督工作会议和海发[2002]15号文件《中共海林市委关于印发<海林市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干部监督职能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全面、及时、准确地传递有关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问题性信息,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关口前移,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交流的主要内容及工作制度
1、把群众举报作为加强干部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搞好举报信息的交流。市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接收到的集体或个人反映副科级以上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及组织人事方面的问题,要及时移交市委组织部处理;举报其它方面的问题,经过初核初查确有问题但又构不成立案的,每月向市委组织部集中抄送一次。市委组织部收到的应由执纪执法机关、信访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件,要及时转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和信访部门。
2、市纪委(监察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接收到审计、信访等部门移交及有关领导批办,经初核初查确有问题但构不成立案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每月集中抄送市委组织部一次。
3、政法机关要注意发现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和社会道德等方面的问题。公安机关工作中掌握的和检察机关、审判判机关调查中发现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与赌博、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道德败坏等问题,要逐级上报给市级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每月向市委组织部集中抄送一次,同时抄送市纪检委。
4、执纪执法机关要及时向组织部门交流违纪违法领导干部的立案情况。市纪委(监察局)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立案通知,要随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立案通知书,在发出的7日内,抄送市委组织部。
5、执纪执法机关要及时向组织部门交流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有关问题的查处结果。市纪委(监察局)对立案的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审查结论和处分决定,要随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将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部门和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报送市委组织部;公安机关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有关问题侦察结论、处理决定、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通知书,检察机关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审判机关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终审判决,都要在发出的7日内,由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抄送市委组织部。
6、政法机关要搞好协调配合,防止出现空档。尤其要注意交流虽未构成违法犯罪或暂未形成处理结论,但确实存在问题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情况。如被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但未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调查后认为构不成犯罪但确已违纪违法的案件,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凡涉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都要由市检察院、法院及时抄送市委组织部。
7、政法机关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交流为犯罪嫌疑人说情、提供假证等有干扰办案行为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
8、政法机关要认真抓好队伍建设。对内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劳教人员减期、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执法环节中说情、营私舞弊的问题,要及时将主要事实连同查处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
9、要搞好综合情况的交流。每半年,市纪检委要将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情况登记表和案件一览表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要分别将本系统所掌握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情况登记表和案件一览表抄送市委组织部。
10、市委组织部对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进行调查、审查时,涉及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有关执纪执法机关。
11、市委组织部与执纪执法机关、信访部门之间在领导干部监督的理论研究、工作探讨以及其它方面要进行合作交流,共同提高。
二、交流的主要渠道和程序
1、市委组织部与市级执纪执法机关、信访部门是干部监督信息交流的主体。对于举报信息,市级执纪执法机关、信访部门向市委组织部交流副科级以上干部情况。对于案件查处信息,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办向市委组织部交流本级所办理的副科级以上的干部案件情况;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向市委组织部交流全市范围办理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案件情况。
2、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自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部门提出要求,以与上述制度相衔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都要建立干部监督信息库,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从而形成上下贯通、反映灵敏的信息交流反馈渠道。
3、市委政法委要综合协调政法机关的干部监督信息工作。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向市委组织部报送的干部监督信息,同时抄送市委政法委。政法机关内部要指定具体的业务部门负责上报干部监督信息。
4、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上报的干部监督信息要填写《反映干部问题通报表》或《干部违法违纪情况通报表》,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实行零报送制度,即使当月没有反映干部问题的信息,也应在《反映干部问题通报表》或《干部违法违纪情况通报表》上注明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工作纪律
1、各机关、各部门要把干部监督信息交流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安排部署。要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抓好工作指导和协调。要确定一个工作机构,明确干部监督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干部监督信息的收集、协调和交流等业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各单位内部科室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等现象。
2、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干部监督信息。不允许漏报、迟报,更不允许隐匿不报。对该报不报,不及时上报,不如实提供情况,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有问题的干部有意开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法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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