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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林市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海组通字[2000]43号
作者:组织部 更新时间:2007-5-15 17:01:08  【字体: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各乡镇党委,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彻落实牡办发[1996]46号文件精神,加强干部宏观管理,决定对新任职股级干部实行公示。现将《海林市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海林市委组织部

                                     200071

 

 

 

海林市股级干部任前公示制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步伐,加强对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公示对象

公示对象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拟提拔担任股级职务的干部(不含乡镇党政机关)

二、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拟提拔干部的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貌、籍贯、学历、曾任职务、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三、公示范围与方式

拟提拔任职的股级干部应在本部门、本单位或系统内及相关部门公示,具体方式可以文件形式发公示通知或召开有关会议公开通报、张帖公告等。

四、公示期限

从公示之日起,以7天为限。

五、公示要求

在公示期限内,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须署真实姓名并注明单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要加盖公章,反映的情况要清楚或基本情楚。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提请或责成关有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公示程序

1、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人选。

2、根据领导班子决定,提出具体的公示办法,以党委或单位名义进行公示。

3、公示期间明确专人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对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要根据情况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群众反映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4、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限内,群众无不良反映的,按照领导班子的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群众虽有反映,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或问题轻微、不影响提拔使用的,经领导班子成员商定后,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清又不能轻易否定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提交班子集体复议,暂缓任职;对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宜提拔使用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提交班子集体复议,撤销任职意见;对其中涉及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处理。

七、工作要求

1、实行公示制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出成效。要广泛宣传公示制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要求,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2、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范股级领导干部的选用程序,扩大化民主监督渠道,提高选拔任用股级干部质量。

3、各单位要按照本试行办法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抓好落实。重点要抓好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严格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4、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今后凡是拟提拔任职的股级干部在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将公示结果、任免文件及任免表分别呈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干部分管范围,对公示情况、机构建制、职数、任免程序进行审查同意后,在干部任免表上加盖备案审查公章,并按规定由市人事局办理兑现股长津贴等。对没有进行公示或没有呈报备案的,一律不承认其股级干部身份,不兑现股长津贴等待遇。

本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录入:李智    责任编辑: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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