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总支,各群团:
现将《海林市领导干部问题分级调查核实和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林市委办公室
2003年5月15日
领导干部问题分级调查核实和督办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精神,加大对来信来访和举报等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查核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
1、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来信来访和举报等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受理工作。在接到反映领导干部问题后,要对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反映时间、反映渠道、主要内容等进行逐项登记,填写《来信来访和举报等反映领导干部问题汇报单》,并根据反映的内容和反映问题的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2、市委组织部部内各工作机构接到来信来访和举报等反映领导干部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的问题,要按照“分别受理、统一管理、领导审批”的程序,由部内各工作机构负责接待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干部监督机构统一管理,经部领导审批后办理。
3、各乡镇党委、市直各党委、党组、总支和市委各部办委接到来信来访和举报等反映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和科级后备干部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
二、查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分级进行调查核实.
1、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及近期成熟科级后备干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2、市委组织部受理的反映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委、党组、总支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填写《领导干部问题分级调查核实和督办通知单》,移交到各党委、党组、总支调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委组织部上报调查核实结果,并实行调查核实责任追究制度。
3、调查核实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
4、经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区别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构成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要及时谈话进行诫勉;对经过调查核实确实没有问题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同时,要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和反映人。
三、督办
1、市委组织部对移交到各党委、党组、总支调查核实的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要规定调查核实工作的完成时限,经常进行检查督办,及时了解调查核实的进度,加强对调查核实工作的指导,确保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完成。
2、市委组织部收到各党委、党组、总支关于领导干部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后,要认真进行审查,看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得当,手续是否齐备。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应付了事的报告材料,要退回承办单位,令其补办或重办;对拖延误事或顶着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要求
1、各党委、党组、总支在调查核实工作中,涉及到市委管理的干部和近期成熟科级后备干部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
2、在调查核实工作中,要以《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等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和干部工作的要求为依据,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不准徇私枉法,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为反映人严格保密,并做好被反映人的思想工作,不论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决不允许猜疑和打击报复。
反映领导干部问题汇报单
领导干部问题分级调查核实和督办通知单
编号:
:
现转去反映 问题的材料,请你们调查核实,并于 年 月 日前将调查核实结果上报市委组织部。
附:
中共海林市委组织部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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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反映干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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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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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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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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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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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渠道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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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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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书记意见:
年 月 日 |
部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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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长意见:
年 月 日 |
干部监督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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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核
实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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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书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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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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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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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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