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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林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海林市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组通字[2007]13号
作者:组织部 更新时间:2008-8-25 上午 10:30:17  【字体: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工)委、党组:

现将《海林市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规定》的印发是为了加强全市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和管理监督,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股级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和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中共海林市委组织部

2007年5月21日

 

 

海林市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

管理和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是指财务独立核算股级单位的负责人。

第三条 各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为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对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监督。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是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部门,市纪检(监察)、人事、财政、审计、政法、公安、检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选任,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同时还要符合相应岗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的人员不得担任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职务。

第六条 基层党委(党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实行任前审查和列席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在选拔任用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时,要形成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等,事前征得市级分管领导同意后,将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和请示报市委组织部,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拔任用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推荐方式为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由主管党委(党组)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参会人员填写推荐票,参加人员范围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股室全体工作人员、空职单位全体职工。实际参加推荐会议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会议人员80%以上。个别谈话推荐,谈话推荐范围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股室负责人、空职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人数少于30人的为全体工作人员)。要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分别按照不同层次的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

个人向组织推荐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人选的,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材料并署名,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

(二)部门党委(党组)召开会议,根据推荐结果,按不低于拟任职务1:2的比例,提出差额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报市级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为差额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率低于30%的一般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个别特殊需要的重要股级岗位,可以由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与市级分管领导沟通酝酿后直接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三)考察前一天,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公布考察时间、考察对象、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负责组成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形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组长一般由党委(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党组成员)担任。考察对象为本部门职工的,由部门党委(党组)抽调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等工作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结束后,由考察组负责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向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报告。

参加民主测评会议和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同民主推荐会议范围。民主测评票内容一般包括综合评价(含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和使用意见(是否同意任职)两方面内容。

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二年的,还要到上一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五)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召开会议,听取考察情况汇报,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干部任用的建议方案。民主测评优秀、称职率之和低于80%的原则上不能作为拟任人选。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差额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提出初步任用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拟任人选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讨论决定前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六)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将拟任人选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由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受理和调查核实。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部门党委(党组)按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任免文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备案,干部任免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本系统无合适人选的,由主管部门与市级分管领导、组织部门沟通酝酿提出人选,并征求该人选所在部门市级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经空职单位主管部门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到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空缺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的选任,也可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竞争上岗的程序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严格执行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审核备案制度。干部任免结束后一周内,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要向市委组织部呈报干部选拔任用相关文书材料,包括:党委(党组)干部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民主推荐、测评情况,干部考察材料。市委组织部对通过审核的,在《干部任免审批表》上加盖“备案”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任免程序规定的予以纠正,取消任职决定,补充完善相关程序或推倒重来。

第十一条 要按照《海林市关于做好领导干部工作变动后交接工作的暂行规定》,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变动后一周内,由所在党委组织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工作变动交接,审计和交接结果经市级分管领导审阅后,形成交接文书,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对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实行年度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考察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考察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年度组织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不称职”票合计超过三分之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评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档次的;违反党纪、政纪或有关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或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现职务的,应免去现职。

第十四条 强化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要股级单位财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每年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提交重要股级单位财务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市审计局要指导各主管部门抓好经济责任内审工作,各主管部门的内审工作方案报市审计局把关后方可实施,本单位每年内审一次,审计报告报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工作举报、申诉制度,对反映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或选拔任用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有关问题,依据问题情形和程度,进行分级调查核实处理或直接调查核实处理。对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实行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文书调阅检查制度,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核干部选拔任用文书材料、与个别干部谈话等形式,对各党委(党组)选拔任用文书档案进行不定期调阅检查,发现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管理责任追究制,对在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监督方面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委将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作为对各主管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定为“一类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个人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档次干部。

第十九条 实行重要股级岗位主要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轮岗交流制度。对按规定应回避的,在同一个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特殊专业性岗位除外),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实行任职回避或轮岗交流。

第二十条 重要股级岗位任职的科级干部的管理,按照海发[2002]16号文件执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文章录入:王毅    责任编辑: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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