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住困难群体
专家:魏伟新 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如果能够更加关注民生、切实解决困难群体问题,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就往前大大前进了一步,甚至可以说是解决了一大半的问题。”长期从事外来工、下岗、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体研究的魏伟新指出,一个不能善待困难群体的地区,就不会有活力和控制力,最终将丧失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力;一个不会关注困难群体的政府,是一个低效的政府和无能的政府,最终将失去管理力和人民的认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盯’住困难群体。”
魏伟新所说的困难群体主要包括四类人,一是城市的下岗失业工人、早期退休老职工和低保家庭;二是农村的失地农民和贫困家庭;三是夹在城乡之间的外来工群体;四是特殊困难者如残疾人等。’
关键在于提升困难群众经济地位
记者:现在很多社会问题,都在于困难群众在社会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及由此导致的心理不平衡问题,您认为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魏伟新:当前困难群体普遍受到歧视,与困难群体的经济地位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是“穷在闹市无人识,富在深山有人知”。
目前,困难群体经济地位低下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一是困难群体收入太低。各地的GDP在增长,物价在上涨,而困难群体的收入长期却少有增加,待遇没有多少保障。
二是拖欠困难群体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
尽快实现外来工社保的跨省区转移
记者:那么针对困难群体,应该从哪些方面给予重视?
魏伟新:随着教育、医疗、养老和育幼等基本社会服务日趋商品化的趋势,普遍面临着如何独立地应对保障和发展的压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多数家庭及其成员都是潜在的社会困难群体。因此,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十分凸显。
当前,困难群众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医疗问题,必须逐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引导和帮助低保对象、学生、儿童等居民参加城市居民医疗统筹。
与此同时,还必须努力解决外来工的工作保险和大病医疗问题。由于流动性强,不少外来工和企业都不愿意交社保,认为是“交了白交”,所以必须尽快实行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比如说,可以采取全国联网的方式,通过商业保险等渠道,实现外来工养老保险的发放。(记者 程满清)
以人为本是转变政绩观的关键
专家:唐昊 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形势与政策室主任
‘“GDP崇拜”必然见物不见人,片面强调经济发展速度、经济总量,忽视发展成本、付出的代价、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民生和社会公平问题。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做到以人为本。唐昊认为,提倡“以人为本”是一个在合适时间提出的合适命题。而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其前提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以人为本就要以人的权利为本
记者: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强调要克服“见物不见人”的观念,以人为本。怎样才能使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贯穿于政府的施政行为之中,让人从GDP数字上站起来?
唐昊:在以GDP为指挥棒的情况下,发展的目的容易发生偏离,不是为了老百姓,而是为了官员自己的政绩。于是,“GDP政绩是硬道理”。而政绩评价则是来自于上级,而非民众。所以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发展的过程中,民众的利益反而被放到了一边。发展本来是为民众过上更好的生活,但在许多地方,以发展为名而要求民众作出环境牺牲。这样的发展,对民众来说更像是一种人为的灾难。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如果一切官员的取向都是“以上级为本,以政绩为本”,那么对民众利益的保护就会缺乏基本的动力。所以提倡“以人为本”,才成为一个在合适的时间所提出的合适的命题。而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其前提则是要以人的权利为本。
立法要以人为本
记者:部门利益法制化,人大立法部门化,已引起人们的注意。以人为本应该在人大立法活动中有何体现?
唐昊:在政府体制扭曲的情况下,法律往往会成为部门牟利的方式。之所以会出现部门利益假借“法制化”大行其道的情况,不仅仅是因为很多政府部门和官员立法理念和立法动机上的自利倾向,更是因为立法的外部环境已经遭到严重扭曲,造成了政府部门的利益集团化无人约束。
一方面,政府部门权力影响了立法过程;另一方面,目前的政府体制在立法程序、立法监督方面存在着结构性缺陷。
记者:如何才能做到立法以人为本?
唐昊:需要通过公民参与的扩大、社会评价体系的完善,法治的权威超越政府权威,才能创造条件、使得部门利益影响立法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真正对政府立法的监督一定来自政府外部――如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选举监督等。
欲为社会立法,必先为国家立法。具体到立法工作,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其一,应着重于立法促使公共服务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惩罚以公共事业为特殊利益集团服务的行为,制约公权力的滥用。
其二,为人民群众对公务人员监督权和罢免权的行使创造法律条件,通过可操作的法定程序切实得到保证。
其三,通过立法应把自下而上的社会压力显性化、扩大对政府问责主体的范围。
其四,重视法律创制权的开放工作。打破行政机构在制度创制方面近乎垄断的地位。
收入分配关系要以人为本
记者:有些人一谈到发展,首先想到的就是经济总量,忽视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我们目前的工资调整机制、个税征收机制是不是应该调整?
唐昊:首先,在税负上,要更多考虑普通企业与民众。税收使用要加强监督,不能把财政收入主要用来行使政府的经济职能和促进经济发展,而用于民生和社会福利领域的部分却远远不够。
记者:那么,我们应该作出怎样的调整?
唐昊:首先要科学分配中央与地方税收。地方、特别是基层财政支出应该得到保障,同时,税收使用上向民生、福利领域倾斜,以使地方教育、救灾等关系到民生的事业得到切实的财政支持。其次是要加强对财政支出项目的监督力度,重大项目必须经由人大等立法机构充分讨论通过。
至于个税征收,目前议论得较多的是起征点较低。这不能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效果,导致工薪阶层负担太重。所以,目前来看,不但在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即使是在内地,也应提高个税起征点,以使刚参加工作的、以及低收入的人群不用承担这种过重的、以调节贫富差距为目的的税负。
在减轻税负、还富于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相对平衡,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来说非常重要。国家的后续经济发展需要人力资源的进一步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工资收入结构的改善,而这些都需要工资性收入的成长。而目前的情况是,工资性收入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GDP增长的速度、更远远低于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的速度。这对于经济发展目的的实现,以及经济发展本身来说都是相当不利的。
公共服务应按照常住人口来投入
专家:段华明 省委党校现代化战略研究所所长、教授
‘当前广东的GDP总量非常傲人,但人均水平却低于上海、浙江、江苏等省市,各项社会管理的人均投入也与经济总量的发展十分不相称。
段华明建议,省政府在以人均GDP考量(以常住人口计算)各地方发展成绩的同时还能够明确规定,把进入广东的流动人口和本省跨县(区)的流动人口全面纳入社会统计口径,按常住人口基数增加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来控制流动人口数量
记者:广东傲人的GDP总量与众多的人口不无关系,但如果以按常住人口计算,广东人均GDP不仅落后于上海、北京、天津等直辖市,而且也落后于浙江、江苏,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数量庞大的外来工是一个无法忽视的群体。
段华明:是的,所以我们要认清广东形势,切实重视流动人口管理。而且考虑到流动人口居住时间的不确定因素,估计广东正式公布的常住人口数量偏少,广东人均生产总值在全国的排位很可能比这个计算结果更为靠后。
广东国土面积不到全国的2%,在这片国土上居住、生活、工作和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口却占到全国总人口的7%以上,客观上加大了广东土地、水、环境等的压力,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与人口超载密切相关。
我们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加强区域合作来控制流动人口数量,改善流动人口结构。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企业进入广东的门槛和劳动力进入企业的门槛,前一道门槛促使企业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效率,从流动人口的输入端实行合理调控;后一道门槛对流动人口进行筛选,促使他们提高自身素质。
进一步加强区域之间特别是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的合作,可通过各地媒体和网站、职业介绍所等机构互相介绍相关地区的劳动力供求关系,以减少人口流动的盲目性,使之合理分流,有序流动。
记者:有人提出,大量流动人口为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冲击了社会秩序,成为某些地方不稳定因素的源头,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段华明:这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近年来,广东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暂住人员占60%以上,这一比例在珠三角地区高达80%以上。
我们现在的管理模式侧重于防范流动人口“出问题”,却不能提供应有服务。城市医疗服务系统提供的高费用,与外来流动人口希望得到低廉、方便、安全的服务需求不相匹配。由于广东的流动人口主要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作,涉及外来工劳资纠纷(如劳动保护、追讨欠薪等)问题越来越多。
在现行财政体制下,流入地政府不可能为流入人口提供比较充分的公共服务,因此,一批为流动人口提供教育、就业、住房、医疗、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和其它机构开始发育。对中介组织和民间机构分担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职能的意义,个别地方政府既不理解也不在乎。
以常住人口作为公共服务投入基数
记者:我们现行的财政体制主要问题在哪里?
段华明:一方面,现有的公共管理体制,是根据广东户籍人口数量来核定编制、配置资源的。基本没有考虑数十万以至上百万流动人口涌入一个镇、一个县之后,应对这一局面需要增加多少人力、物力和财力。
建议省政府明确规定,今后把进入广东的流动人口和本省跨县(区)的流动人口全面纳入社会统计口径,以户籍和非户籍的常住人口作为编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财政预算、编制城市发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住房等规划的人口基数,按常住人口基数增加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改善对流动人口劳动就业、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居住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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