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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 类: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海林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8-05-02

  • 名 称:

    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保费的通知

  • 文 号:

    海政规〔2018〕1号

  • 关键字: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困难群体 代缴最低标准保费

  • 时效:

    现行有效

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保费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  来源:海林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02日  浏览量:52691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62号)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保费的通知》(牡政规〔2017〕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在享受政府定额补贴的同时,代缴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并提高对重度残疾人(Ⅰ、Ⅱ级)的代缴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市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养老保险费。

二、对城乡重度残疾人(Ⅰ、Ⅱ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市政府提高为其代缴保险费的额度至每人每年100元。

三、今后如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可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若参保人员既属上述困难群体,又是重度残疾人(Ⅰ、Ⅱ级),只享受一项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参保事宜执行2015年11月26日发布的《海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海政发〔2015〕18号)。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1852

原文下载:海政规(2018)1号(为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保费的通知)

政策解读:社保中心关于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