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发〔202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24〕56号)“对已下放的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事项继续保留”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对基层减负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各镇行政权力实际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林市乡镇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4版)>的通知》(海政发〔2024〕3号)文件,收回2024年下放至各镇的行政权力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收回建筑管理、动物疫病、大气污染、土地纠纷等方面的24项行政权力。依法需继续行使的行政权力由相应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行使。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中省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对照收回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明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和监管责任,确保权力运行顺畅、监管到位,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三、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中省市直各相关单位需要对收回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名称更改、事项合并、事项取消、权限划分等调整,按照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镇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职能按照市委编制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执行,市政府不再另做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