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总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将《海林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细则》、《海林市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海林市委组织部 2005年4月20日
海林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明党费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和牡丹江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财政、财务有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组织在党费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市委组织部对各党委(工委、总支)的党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党委(工委、总支)对所属党支部(总支)党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组织从事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四条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项目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工龄、教龄、护龄等)、工资性津贴(工资中固定的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项目有:少数民族补贴和按月在工资中发放的电话费、独生子女费;离休干部的离休补贴、交通费、电话费、护理费和每年除12个月工资外多开的1至2个月工资。
第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按上述规定每月工资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实发工资)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者,交纳3%。
第六条 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第七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学生党员、下岗待业的党员(包括一次性买断工龄后无其它收入的)、依靠扶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第十一条 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后,将名单和相关情况报主管党委(工委、总支)调查核实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申请书有效时限为六个月,如需继续少交或免交重新提出申请),再由各党委(工委、总支)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增加工资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五条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开具收据。
第十六条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及时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八条 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九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要按期足额上缴党费。各基层党支部(总支)要将党员当月交纳的党费在月底前上缴基层党委(工委、总支),基层党委(工委、总支)要在每季度末前将收缴的党费按期足额上缴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各基层党委(工委、总支)、党支部(总支)对收取的党费现金,应注意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平时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缴纳。
第二十一条 党费缴纳方法。各基层党委(工委、总支)向市委组织部缴纳党费时应通过市委组织部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党费专户存入或汇入党费,并及时将存款单回执和缴纳党费明细表送交市委组织部,不得到市委组织部直接交纳现金。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党费通报制度。各基层党支部(总支)每月应将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在本支部范围内通报,每年末将本年度每名党员交纳党费及本支部上缴党费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各基层党委(工委、总支)每季度应将各支部上缴党费情况在本党委(工委、总支)范围内进行通报,每年末将本年度各基层党支部(总支)交纳党费及本党委(工委、总支)党费上缴情况在本党委(工委、总支)范围内进行通报;年底市委组织部对不能按时足额上缴党费的党委(工委、总支)主要负责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党费。由市委组织部指定一个组室负责党费的具体工作,市委成立党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党费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党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党委(工委、总支)、党支部(总支)要安排具体工作人员(一般应由组织委员)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同时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党费帐簿设总帐、明细帐、分户帐三本;各基层党委(工委、总支)党费帐簿设总帐和分户帐二本。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费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本细则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党费的收缴、核算、记帐、报表等工作;做到钱、帐、据相符,记录清楚准确,收缴足额及时;要按照规定保管各种会计档案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各基层党委(工委、总支)要对所属各基层党支部(总支)党费管理工作认真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设立专用党费帐户,党费帐户不得办理与党费业务无关的存汇业务。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按党费管理使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费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市委组织部要采取系统培训、以会代训、边查边训等多种形式对各党委(工委、总支)党费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对新接管党费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搞好上岗前业务培训。
各基层党委(工委、总支)要对各基层党支部(总支)新接管的党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党费工作人员素质,高质量做好党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市委组织部负责党费管理组室要定期向部领导和市委党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初向牡丹江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一次上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基层党委(工委、总支)党费管理人员每季度向本单位领导报告一次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每年初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一次上年度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各支部(总支)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向主管党委(工委、总支)报告一次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实行党费工作年度检查制度。市委组织部每年初对各基层党委(工委、总支)上年度党费的收缴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基层党委(工委、总支)每年初对所属党支部(总支)上年度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党费档案管理制度。党费凭证、帐簿、报表等党费资料必须按照国家财政、财务有关规定的原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市委组织部党费档案为永久保管;各基层党委(工委、总支)、党支部(总支)的党费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销毁超期帐册、凭证时,要列出销毁清单,并需经主管领导签批。销毁时,要有两人以上经手,并要在销毁清单上签字。销毁清单要永久保存。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离任审查、交接制度。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单位主管领导作为组织者和责任人主持进行离任审查和工作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前,党费管理人员必须结清整理完分管期间的帐务,同时在所分管的帐簿的有关栏目上注明移交日期并盖章。监交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帐、查看凭证和帐册,审核工作人员在分管期间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办理交接时,应交代下列主要事项:1、有关印签;2、党费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3、有关文件规定、规章制度;4、经办未了事项及其它需交代事项。同时还必须将工作情况向接替人员作详细介绍,要写出详细书面材料,并编写详细的移交清册,会同监交人、接替人逐项按册清点,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章。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一份由移交人收执,一份由接替人存查,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保管,一份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办完移交手续后,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连续记账,不得自立新账。
第四章 党费使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党费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集中使用,节约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申请下拔党费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审批程序为:申请使用单位向市委组织部主管党费工作的科室提交申请报告或党费使用审批单,说明使用理由及金额,主管党费工作的科室讨论后,提出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报主管副部长、部长、部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各基层党委(工委、总支)可直接向市委组织部请求下拔党费,不得越级申请。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下拨党费的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用于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的使用范围是:(一)教育培训党员。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者所需学习材料、场租费、讲课费、购买一次性消耗办公用品及其它必须的开支。(二)订阅、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主要用于普通党员和基层党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基层党务工作者党建工作学习资料、订阅党员读物以及党员电化教育的开支。对经济特别困难的企业、农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可以用党费补助订阅党报、党刊。不允许用党费为领导干部个人买书、订报刊。(三)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模范党务工作者。(四)救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对认真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和本细则并作出成绩的,要给予表扬。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中共海林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海林市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守则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党费管理人员队伍,提高全市党费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守则。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勤于钻研,精通业务。有强烈的事业心,掌握上级有关党费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党费管理工作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帐据清楚,规范及时。按照有关财务规则和党费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填制票据、设置帐目和处理帐务,做到日清、月结、季累计,帐据相符、帐帐相符。
四、严把标准,按时收缴。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向下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收取、缴纳党费,做到不少缴、不欠缴、不迟缴。
五、坚持原则,当好参谋。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党费的使用范围、比例和管理制度使用党费,精打细算,给领导当好参谋,帮助把好党费使用关。
六、按期报告,准确报表。按规定如期向主管领导、上级党委、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据实编制党费报表,及时上报。
七、定期检查,加强指导。经常到基层检查了解党费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出解决意见。
八、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严格履行《海林市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党费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要向接替人员移交帐册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得离职。移交后,原任期间发生的问题,仍由原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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